(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使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会议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怎级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他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制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没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福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但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但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有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公司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做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这就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作为股东或者公司的职工我们要维护好公司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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