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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新劳动法:劳务派遣这12种情形,临时工有权终止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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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很普遍的一种用工形式,因为劳务派遣相比直接招员工有很多方便划算之处。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却惨遭吐槽,特别是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很尴尬,互相都diss对方。那么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说一下在哪些情形下员工有权单方面终止用工关系。


被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形,用工单位有权遣返:

1 被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被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3 被派遣员工同时在其他单位打工,影响了本职工作;

4 被派遣员工违了法犯了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用工单位发现被派遣员工是以欺骗的手段在劳务派遣单位的面试中通过的,工作能力并不强。

用工单位有以下情形,被派遣员工有权终止用工关系:

1、用工单位没有控制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超过了其用工总量的10%

有的企业贪劳务派遣方便,于是大批量的购买劳务派遣,可是法规规定:一家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不能超过总员工的10%

2、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的子单位

有的企业会设立一个专门的劳务派遣子公司,然后到社会上招聘派遣员工,然后再派到母公司去上班。如果你去到用工单位后发现它居然是你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公司,那么你有权终止用工关系。

3、用工单位没有按标准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

4、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员工收取保证金等费用

有的企业会以保护公司财产为由要求被派遣员工交保证金;还有的企业以“要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一部分直接给派遣单位”为名目每月扣掉其部分工资,但法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员工收取任何费用或回扣。

5、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有的企业欺负员工不懂,于是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算工资。比如河北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到北京的用工单位就应该按照北京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执行。

6、被派遣员工未享有与用工单位自己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企业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同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应当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7、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就是说你被二级派遣了,本来你只是要在该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可是他们却派你到其他企业去提供劳务。

8、用工单位有危险作业却没有给被派遣员工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

很多企业错误的认为自己是将这些工作全权外包给了被派遣员工,于是工作上各种不配合,有危险作业也不主动提供保护措施。

9、劳务派遣协议违背了临时性(6个月)原则

劳务派遣应遵循临时性原则(不超过6个月算临时),如果你要履行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超过了6个月,你有权终止用工关系。

10、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有的企业需要用工6个月,为了一些目的,于是一个月签一次,分割成6份劳务派遣协议。

11、用工单位连续用工,却没有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有的企业要连续用工,签了一个6个月的,又签一个6个月,可是法规规定企业1年至少要调薪一次,所以企业也要为该被派遣员工调薪。

12、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清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

有的企业没有在协议中白纸黑字说清楚岗位、期限、报酬、社保,特别是社保,他们知道很多被派遣员工不太懂这个,于是就压根不提。

以上12种情形出现,被派遣员工都有权利要求终止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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