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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虽然现在是以劳动合同制为主,但劳务工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仍不在少数,而企业这么做就是想压低员工的报酬,减少企业的成本。
下面咱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看看遇到上述情况的“正确打开方式”。
真实案例
2016年,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李某,双方未签劳务合同,李某按公司安排正常上班,公司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低于正式员工,也没有社保。
一年后,李某因病需长期住院,很快,李某就收到了公司的通知,让自己30天后去办理离职,并可获得额外一个月工资补偿。李某本想着就这样吧,但在朋友的帮助下,他得知自己与公司应属劳动关系。
于是,李某向公司主张:
自己与公司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自己生病正处于医疗期内,即使提前30天通知,公司也不能解雇自己;
公司还应补发自己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补缴工作期间社保费,并报销医疗费。
对于李某的主张,公司反对道:
公司与李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没签劳务合同,双方都有责任;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终止劳务关系,并补偿一个月工资是合理合法的;
双方非劳动关系,公司不会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补缴工作期间社保费,也没有义务报销李某的医疗费。
你觉得二者孰是孰非呢,下面咱们分4步分析一下。
一、这4类人员才能建立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确需使用劳务工的,只能招聘以下4类人员:
退休人员,即达到退休年龄的人;
退养人员,在元单位仍拿基本工资的下岗职工;
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
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人员。
显然,李某是失业人员,并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
据此,上述案例中公司的第1个主张无效,公司招聘李某为劳务工是不合法的。
那双方既然不是劳务关系,是不是像李某第一条主张的那样属于劳动关系呢?
二、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成立,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据此,李某的第1个主张有效,自己已经与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在仲裁中,李某是可以出具工资流水单、工牌、打卡记录等与公司有关的物件来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的。
三、医疗期间能提前1个月解雇员工吗?
《劳动法》第29条第2项规定:
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李某的第2个主张有效,公司的第2个主张无效,即使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也不能在李某医疗期间解雇他。
四、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的报酬确认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按如下原则确认劳动报酬: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的劳动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同层级已签劳动合同员工的报酬的,按照实际已履行报酬确认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的报酬;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的劳动报酬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同层级已签劳动合同员工的报酬的,按照已签劳动合同员工报酬来确认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的报酬;
李某的待遇低于正式员工,也没有社保,正是属于第2种情形,有权要求补发差额报酬。
据此,李某的第3个主张有效,公司的第3个主张无效,公司应计算补发李某的工资差额、补缴社保,并报销医疗费。
综上,李某“完胜”公司,而现实中的仲裁结果也正是如此。
这个案例同时包含了不合法劳务关系和未签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很有指导意义,很多人遇到的“不公”远不至此,只要有方法,有部署的进行维权,成功的可能性还是很高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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