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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仔细看这张图!
看到标题,秉着科学求真的精神,马上查找出原文件,发现流传的文章和图片竟然是谣言!!!
原文件☟
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下面给大家梳理下证据:
辟谣证据一
大家仔细阅读文件就会发现
在所引用的最高法的文件里面,
根本!!没有!!
提到先付款后付款的问题!!
而是虚开发票的数额与量刑(判多重)的问题!
“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纯粹就是博眼球!
辟谣证据二
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虚开发票的规定: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应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如果实际有发生真实业务,是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
2018年以来,税收政策的更新速度极快。金税三期数据比对升级、国地税合并联合稽查、社保划归税务征管、个税改革…这也导致了“谣言年年有,今年特别多”,部分媒体、人士为搏眼球,过度解读或者误读。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各项新政以官方权威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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