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于知识人才的需求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国外看重人才看重技术,同样在人才的控制留存保护上都非常的到位,所以在国外你迟到了竞业限制是一件不友好的事情,甭管是大小公司,都会盯得很紧(一般都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跟进),违约之后将面临的是毁灭性的压制和打击,这一点侧面能反映出欧美对于诚信以及法治社会的重视。国内不一样,对于竞业协议不少人会忽视,认为这个东西不足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做都行(反映出的国内法治不严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的损失一般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两码事。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产生了雇佣关系,相互之间的利益需要做到权衡,企业自认不希望重要工作岗位,重要工作技能的关键性人物丢失或者直接进到竞争对手对他产生直接的威胁。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应需要不断的增加,重视程度也要提升。本文就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所需承担的后果简单的阐述希望对各位有帮助,不用自私转发给更多人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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