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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未履行有关批准手续,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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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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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B、C、D、E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B系中国人,C、D、E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A、B各占股份30%,C占20%,D、E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A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F(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B、D、E同意。其后,F交付了转让款。但A因股价上涨,拒绝办理报批手续,F在与A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合同。A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F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A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双方僵持不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未履行有关批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解答:要求补办批准手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股权转让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88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损失,应当判令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判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A补办行政审批手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办理批准手续,股权转让无效。由于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判令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判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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