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住所产权属申请人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产权不属于申请人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3名(含)以上人员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复印件;
(六)资金证明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登记证明,和上述第(一)、(五)项规定的文件。
(注: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所有人印章或签名,其他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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