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和规范建筑服务、金融和支农企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为方便学习,做如下解读: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解读:
1、明确总承包单位以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为标的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明确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范围的执行标准。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解读:发包方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原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改为收到预收款且支付分包款后,按差额和对应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比之前规定更为合理。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解读:新增的一项鼓励纳税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解读:
1、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自2017年8月1日起按贷款服务税目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贴现环节的利息收入已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在转贴现环节不再缴纳增值税。
3、贴现是持票人拿着没到期的票据到商业银行,把票据折算成现金;转贴现是商业银行拿着没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拿着没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贴现。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解读:
1、明确了通知执行时间。
2、废止了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3、废止了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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